1、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,材料齐全的立即核准。 2、经核准办理的,申请人须持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,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。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。
不收费
申请材料
1、注销人的《居民身份证》、《户口簿》
2、注销人出入国(境)有效证照;
3、申请人书面申请;